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6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401、1404-1410。

法定代表人:乔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池**锦江社区漫江风情小镇展示厅div>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白山管理委员会池西区鹿岗小镇的房屋,共计62处。其中59处为轮候查封;2号楼01032、01044,3号楼02044共3处为首封。因案外人对本院首封的3处房屋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上述3处房屋暂不宜处置。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20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到现在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世昆

审  判  员  毕克强

审  判  员  迟吉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