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7684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14层1401、1404-1410号
法定代表人:乔丛。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金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