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2790号
原告:***,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9层909-9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