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637号
申请人: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234室。
法定代表人:薛开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开发,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9层写字间908-5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19468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予以查封、冻结,作出(2020)新0104财保355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19468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19468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卓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马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