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7财保152号
申请人: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薛开安。
被申请人:北京联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超。
申请人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北京联海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八大处支行的帐户存款及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保全数额限于3985530.47元。申请人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保书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联海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八大处支行的帐户存款及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的账户存款,保全数额限于3985530.4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小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力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