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2737号 原告: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630442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兴三路北段1号济南药谷研发平台区1号楼A座3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941MB5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的服务费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897.7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22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为2573.7元,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2月22日为324元,应计至被告***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之日止;2.请求被告***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请求由被告***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1日,***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与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应急通信及相关配套产品市场推进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预付人民币10万元市场服务费给乙方,协助乙方开发市场,由乙方用于山东应急厅组织下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网格化管控研讨会;如果该会议在2021年6月30日前不能召开,乙方承诺无条件退还该笔10万元服务费”涉案合同中有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章以及***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2021年5月22日,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网银汇款的方式通过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向***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人民币10万元。本案中,***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事项,***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该向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 被告***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本院组织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示证据《应用通信及相关配套产品市场推进合作协议》、借记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1日,甲方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应用通信及相关配套产品市场推进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为协助乙方开发市场,甲方同意预付人民币10万元市场服务费给乙方,用于山东应急厅组织下召开全省安全生态网格化管控研讨会;同时乙方承诺假如会议在2021年6月30日前不能召开,乙方无条件退还该笔十万元服务费”。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向***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账10万元。 庭审中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陈述该会议自始至终未召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应用通信及相关配套产品市场推进合作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双方约定召开的会议未成功召开,乙方***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无条件退还该笔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0万元服务费,所以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预付的服务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合同约定“假如会议在2021年6月30日前不能召开,乙方无条件退还该笔十万元款项。”所以利息应从乙方***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日期(2021年7月1日)开始计算,所以本院对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自2021年7月1之后起的利息予以支持,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无此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10万元; 二、被告***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9元,由被告***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