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太阳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太阳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知民初260号
原告: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小十三里村107国道西260米。
法定代表人:贾玉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太阳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花,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太阳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甘肃太阳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量子能供热机组名称或产品进行销售、参与招投标等行为;2.判令甘肃太阳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量子能供热机组为名称进行宣传;3.判令甘肃太阳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侵权行为地新闻媒体上向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4.判令甘肃太阳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94850元,维权支出245742.5元,合计4840592.5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甘肃太阳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量子能供热机组的企业,其公司生产的量子能供热机组多次在国有单位招标中中标,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覆盖率。被告将普通的电锅炉谎称量子能供热机组进行投标,并在其公司微信号和媒体上宣称其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为量子能供热机组,在产品宣传资料上抄袭和复制原告对量子能供热机组的介绍内容,在产品上标有量子能供热机组。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组织开庭,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陈述原告本次诉讼起诉状中加盖的公章与之前诉讼所使用的公章不一致,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要求原告提供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信息,并重新确定开庭时间为2019年9月5日。当日,原告未能提供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信息,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本次诉讼诉状中加盖的公章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且不能予以合理说明,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次诉讼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次诉讼系原告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25元,退回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