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7454号
原告:上海孙桥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孙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奚守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峰,总经理。
原告上海孙桥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桥电缆公司)与被告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孙桥电缆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孙桥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孙桥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6元(已预缴),由上海孙桥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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