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孙桥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7454号
原告:上海孙桥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孙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奚守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峰,总经理。
原告上海孙桥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桥电缆公司)与被告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孙桥电缆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孙桥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孙桥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6元(已预缴),由上海孙桥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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