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25民初2979号
原告: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65823505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研究生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081738。
法定代表人:宋晓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693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不动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银行存款693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同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