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赋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365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王恒东,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振阳大街47号。
法定代表人:王昊然,系该公司经理。
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自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36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洪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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