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赋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36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210681752782383M,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法定代表人:王恒东。
被执行人:***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15709302857,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振阳大街47号。
法定代表人:王昊然。
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1001665003059000435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91241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0166500305900043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241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牟洪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