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02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中兴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602执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 雷
执行员 ****
执行员 王 东 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晓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