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港市华源涂料厂、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81民初6461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华源涂料厂,住所地东港市新城区宣城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港市华源涂料厂、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本院减半收取48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余款486.50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