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81民初6461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华源涂料厂,住所地东港市新城区宣城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港市华源涂料厂、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本院减半收取48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余款486.50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