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辽0602执恢12号
丹东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将35000元交付到本院,本院已经将该款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丹东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已经按照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民终10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维修建议对需要维修的部位进行了维修并经鉴定确定符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民终10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维修标准,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辽宁恒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至此,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民终1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