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格莱林展览有限公司

重庆格莱林展览有限公司与浙江禾家欢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4民初55号

原告重庆***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黄清延。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佳杰,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禾家欢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支三路****楼**v>

法定代表人郑炜。

原告重庆***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浙江禾家欢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家欢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佳杰及被告法定代表人郑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9年3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重庆“走马观花”室内花展布展项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该项目的展览展示服务,服务总价款为166702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83351元。项目搭建完毕并经被告验收确认,被告于撤展后7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清尾款。2019年3月24日,被告确认验收案涉项目。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撤展,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尾款。为此,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83351元(已当庭撤回该项诉请);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50010.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禾家欢公司辩称,案涉合同约定的是撤展后7天内一次性向原告付清尾款,但是涉及到一个事实情况,本案展览是政府的展览,结款需要一个时间周期。在这个周期之内,我方告诉过原告相关情况,与原告是相互沟通过的,原告所说的多次催讨无果与事实不符。2020年1月底,我方收到政府结款后,于3月6日支付给了原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没有那么大。第一,可能从法理上是有违约现象,但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近情理,不合理。第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16万计算,没有道理。事实上,我方在撤场前已经支付给原告首期款83000元,不应该按照16万计算违约金。第三,我方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跟原告法人联系过,但未达成调解。一般来说,行业内都是先付预付款,然后支付尾款,大家都能够达成调解。我方已经将案涉服务费全部支付完了,原告诉讼是浪费社会公共资源。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基本事实如下:

2019年3月7日,委托单位(甲方)禾家欢公司与服务单位(乙方)***公司签订《重庆“走马观花”室内花展布展项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重庆“走马观花”室内花展布展项目展览展示服务,展示地点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布展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5日,展览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29日,撤展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布展进场申请手续由甲方提供;服务内容见效果图或施工图、费用清单,乙方必须严格照图服务,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金额为166702元,付款方式为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83351元作为首期款支付给乙方,在乙方制作搭建完毕,通过甲方验收后,于撤展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若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等等。

合同签订后,禾家欢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支付***公司首期款83351元。2019年3月24日,重庆“走马观花”室内花展布展项目完成验收。

另查明,2020年3月6日,禾家欢公司支付***公司剩余服务费8335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重庆“走马观花”室内花展布展项目合同》、验收单、华夏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约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服务费。现被告未按案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服务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金额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原告的实际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至以未按约支付的服务费8335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撤展后的第八日即2019年4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服务费之日即2020年3月6日止,经计算为16753.5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禾家欢旅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展览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6753.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重庆***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重庆***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31元,由被告重庆***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9元。被告重庆***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柏生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吴丰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石 娜

代书 记员  熊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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