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

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与殷宗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3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诸执字第1630-1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北首。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858.08,未执行标的为17858.0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