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

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1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82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坡小区。
申请执行人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总标的额为1668764.77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668764.7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诸城市大众热力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