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

邯郸市浩成贸易有限公司、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2财保88号******
申请人:邯郸市浩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徘徊镇徘徊村北。******
被申请人: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北首。******
本院受理申请人邯郸市浩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1553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1553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