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

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782民催12号
申请人: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4月22日生,汉族,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职工,住诸城市。
申请人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人民法院报于2018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372013701819,票面金额为40110.0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诸城金安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