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183号
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宁晋县延白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80801166D。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伟,贵州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媛,贵州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017318X3。
法定代表人:曾世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新长征国际大酒店及配套项目8号楼7-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58067975X2。
法定代表人:祖应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贵州省大健康医药产业智汇云锦孵化基地B8栋4层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HMR5L0B。
法定代表人:曾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区13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14373423J。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201097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保单号为12114003901190709077的责任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109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