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14号
原告: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017318X3。
法定代表人:曾世德。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001-13号鸿通城A区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777M。
法定代表人:叶春。
原告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884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