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3515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017318X3。
法定代表人:曾世德。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鸿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777M。
法定代表人:叶春。
申请执行人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1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