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02执2776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遵义市汇川区北京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本市遵义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商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在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141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86891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以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尚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