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赫远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赫远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31480号 原告:北京赫远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赫远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084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的财务主管***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20日,被告找到原告法人说遇到困难,急需支付北京朗惠时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材料款,***同意帮忙并与公司领导商议后于次日向被告汇款。2021年3月19日,被告写下借条,借款金额420844元,并承诺10天内还款至少10万元,剩余欠款两个月内全部付清。被告未按承诺还款,原告催促后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9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借赫远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20844元整。本人承诺10天内还款一笔至少10万元以上,剩余欠款两个月之内全部付清”。另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的**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予偿还向原告的借款。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合当事人的**,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被告所欠款项的数额,本院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08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北京赫远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208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金额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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