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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催字第10790

申请人北京金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27号院3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军政,男,1973228日出生,汉族,北京金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单位宿舍。

申请人北京金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31301130-14235989的转账支票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4月3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北京金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金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边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