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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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金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27号院3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军政,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金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单位宿舍。
申请人北京金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31301130-14235989的转账支票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北京金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金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 武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边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