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信易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晋辉亿泽石材(香河)有限公司、北京天信易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4民初3182号
申请人:****石材(香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申请人:北京天信易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北京市八亿天信电子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人****石材(香河)有限公司(原告)与二被申请人北京天信易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市八亿天信电子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北京天信易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市八亿天信电子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1155919192019000282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材(香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二被申请人北京天信易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北京市八亿天信电子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