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他暖(高碑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倍他暖(高碑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冀0684执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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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你单位与倍他暖(高碑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8)冀06民终4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倍他暖(高碑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36800元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到给付之日止。
(3)负担案件受理费3292元,申请执行费3452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高碑店市支行
主账户户名: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主账户账号:50×××88
子账户账号:62×××6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联系人:王文清联系电话:283****
本院地址:团结西路217号邮编:074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