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他暖(高碑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倍他暖(高碑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0民初131号
原告:倍他暖(高碑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军城办事处崔中旺村。
负责人: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胜,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虎,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涞源县。
原告倍他暖(高碑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倍他暖(高碑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倍他暖(高碑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陈彦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