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723民初1100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龙泉镇宫子岭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征,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0937U。
法定代表人:贾芳民,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汉族,1987年7月6日生,山东省东营市人,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480号29号楼4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7********,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亮,男,汉族,1982年4月22日生,山东省东营市人,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烟台路路467号楼11号楼1单元401室,系公司员工。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单寺乡建筑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州区单寺乡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38175122Y。
法定代表人:耿长安,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良,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生,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乡孟大寨村**排**号,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78********。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单寺乡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程序。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陈良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9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单寺乡建筑公司协商号,双方就工程款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92元,减半收取计12546元,由原告**负担。
印章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另飞
审 判 员 杨先茂
人民陪审员 梁昌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