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量行城乡规划有限公司

广州地量行城乡规划有限公司与蓝欣、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6民特614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特614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地量行城乡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再贵,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凤怡,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蓝欣,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卢文,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上述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管修敬,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敏琳,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地量行城乡规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蓝欣、卢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223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州地量行城乡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规划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混淆了股权交易与房屋交易两个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了公司股东以公司财产作为股权交易对价的合法性,导致公司财产被股东侵占和私分,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仲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撤销。请求:1.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2233号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蓝欣、卢文负担。
被申请人蓝欣、卢文共同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规划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规划公司依据涉案《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的仲裁申请。2016年6月17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2233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仲裁机构依据讼争各方提交的证据裁决本案,仅处分讼争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未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规划公司主张仲裁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地量行城乡规划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2233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地量行城乡规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军梅
审判员  罗 毅
审判员  张明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心蕙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