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3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捷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鹤岗市银鹰华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17委林业局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传仁,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捷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银鹰华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403执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