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3689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喻家坳乡××荷叶××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赛,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昱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荣德路(移动互联网创业园A01栋1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兵,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南峰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花明北路(水晶城C栋7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文。
第三人:湖南才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98号城国际中心1717-1719房。
法定代表人:袁异。
原告***与被告湖南昱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峰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才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2021年7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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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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