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峰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昱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3689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喻家坳乡××荷叶××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赛,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昱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荣德路(移动互联网创业园A01栋1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兵,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南峰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花明北路(水晶城C栋7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文。
第三人:湖南才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98号城国际中心1717-1719房。
法定代表人:袁异。
原告***与被告湖南昱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峰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才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2021年7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