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4民监4号
原审原告:湖南峰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花明北路水晶城C座7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审原告湖南峰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