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408民初355号
原告:衡南县云集鑫盛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社区牛角组龙塘旁。
经营者:**,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58号愉景南苑项目11栋写字楼10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南县云集鑫盛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衡南县云集鑫盛水泥制品厂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南县云集鑫盛水泥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南县云集鑫盛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衡南县云集鑫盛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