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民初613号之二
原告: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路小区14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田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58号愉景南苑项目11栋写字楼10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6元,减半收取6,138元,由原告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星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