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民初6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路小区14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田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58号愉景南苑项目11栋写字楼1010。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湘0406民初6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4,7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其与被申请人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意向,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44,762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星宏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