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民初613号
申请人: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路小区14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田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58号愉景南苑项目11栋写字楼10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4,76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47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星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