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06执保63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3)湘0406民初61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六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844762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