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民终1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北二里古城新苑25-122号。
法定代表人:杜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杰,系辽宁朋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爽,系辽宁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翟红兵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