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27民初118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被告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北二里古城新苑25-122号。
法定代表人杜疆。
原告***与被告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经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