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91民初192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北二里古城新苑25-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7464647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州三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泯江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XTB646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三溢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基于申请人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申请,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辽0791民初1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锦州三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中价值500,000元部分,现申请人基于与被申请人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锦州三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中价值500,000元部分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