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91民初192号之一
原告: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北二里古城新苑25-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7464647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三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泯江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XTB64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三溢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1元,由原告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