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91民初192号
申请人: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北二里古城新苑25-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7464647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州三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泯江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XTB646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三溢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锦州三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中价值500,000元部分,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锦州三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中价值500,000元部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