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民终1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北二里古城新苑25-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朋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辽宁天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