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富士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某某能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416-1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81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能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雍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