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416-1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81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能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雍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