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5802号
申请人: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国风华苑****。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丽伟,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艳,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沈浒路**新未来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王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封期限为一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文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廖丽娜
书 记 员 王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