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5802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国风华苑****。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丽伟,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艳,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沈浒路**新未来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王艳。
解封理申请人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苏0506民初58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苏州勇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益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文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丽娜
书 记 员 王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