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1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宁,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区世纪泽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津滨大厦第一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魏泽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红,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石油新村二区。
主要负责人:刘俊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世纪泽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赞公司)、被上诉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服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7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8月7日,***与泽赞公司、中海油服天津分公司及案外人广东南油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20年8月31日与案外人广东南油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广东南油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前向***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30644元。2020年8月7日,***以与泽赞公司、中海油服天津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收到经济补偿金130644元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泽赞公司、中海油服天津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73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俊
审判员 闫 萍
审判员 李玉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帅
书记员马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