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恒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一恒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99号之一
原告:高超,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巴州库尔勒。
被告:浙江一恒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华市永康市前仓镇世纪路6号。
法定代表人:章青华,总经理。
原告高超与被告***、浙江一恒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高超负担。
审判员单双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