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广西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中船广西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72民初77号
原告:中船广西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三墩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230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601号(海丰物流园7幢2-2-10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原告中船广西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中船广西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广西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计951元,由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